开票人和复核人可以是同一个人吗?税局终于回复了!

开票人可以是管理员吗?

开票人、复核人、收款人可以是同一个人吗?

超过经营范围可以开票吗?

......

一些日常备受争议的问题,今日统一回复~

暂未规定!

开票人和复核人不能是同一个人!

开票人和复核人能不能是同一个人?要不要全部填写?我们来看官方的回复:

《发票管理办法细则》规定

第四条: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名称、发票代码、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

第二十八条: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单从文件上来看

发票管理办法只提了开票人,至于复核、收款,并没有规定,哪怕你没填写,或者填写的和开票人一致,这样的发票也不能说不合规。所以这两个完全是看收票单位的财务要求。

国家税务局官方回应

国家税务局回复对于开票人、收款人和复核人是否为同一个人,税法并没有明确规定。然后又补充了一点,按照会计相互制约的原则,开票人和复核人不为同一人,收款人和复核人不为同一人,具体咨询主管税务机关。

广东省税务局官方回应

广东省税务局回复:收款人、复核人和开票人是否可以为同一个人,税法上暂无规定。但同时,发票的填开应遵循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原则上开票人和复核人不应为同一人。开票人、复核人、收款人需填写真实有效的姓名。

深圳市税务局官方回应

深圳市税务局对此回应:对复核人无具体规定,建议填写,不填写不影响发票使用。开票人、复核人、收款人如实填开,可以为同一人。

小编给大家总结下

①如果是同一个人,税法不会“处罚”。且实务工作中,很多小公司的整个财务工作,从出纳、记账到开发票、报税都是一个人,还要求开票人和复核人不能为同一人,明显不符合实际情况。记住如实开具即可,不必去较真。

②从内控管理角度,开票人和收款人可以是同一个人,不能和复核人是同一个人。确实有一些公司内控有所要求,审核发票的时候必须这三者不一致,并且不能是管理员。如果你恰巧开了一张三者一致的发票,对方要求退回重开,建议就不要再去花时间争论这个事了,乖乖重开早点下班。

③在此建议:有条件的公司还是规范发票开具流程,设立发票的复核机制,防止因疏忽大意导致虚开发票,更要杜绝徇私舞弊导致的虚开发票。

开票人不能是“管理员”?

开票人能不能是管理员?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票填写内容要真实,简单的说:谁开票,写谁名。所以开票的时候开票人不能写管理员,除非你真的就是姓管名理员。

收到开票人为管理员的发票能报销吗?

收到开票人为管理员的发票,能报销吗?要不要退回?根据税法《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的第十二条相关规定,购买方拒收发票的情形中没有规定开票人不能是管理员。也就是说收到开票人是管理员的发票,可以报销入账

小编建议:对于销售方来说,为避免被退票风险,规规矩矩填写开票人名字即可。而对于购买方更不用担心了,只要发票内容真实,该入账的入账,该抵扣的抵扣。

超出经营范围可以开票吗?

在实务中,企业偶尔也会发生超经营范围业务的情形,如转售水电、出租房产、销售抵债货物或资产等,那么,超出经营范围的业务,可以开票吗?官方已经给出明确回复!

国家税务总局回复: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及《增值税发票开具使用指南》(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因此,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国家有明令禁止销售的外,即使超出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也应当据实开具发票

也就是说:在税务管理上,截止到目前没有任何明确规定超经营范围发生的业务不允许开具发票的文件。

对此小编给到的建议如下:

①发票应该据实开具,经营范围不能成为开具发票的障碍。

②临时发生超经营范围业务,如果系统没有障碍,直接开具申报。

③临时发生超经营范围业务,如果系统有障碍,去找税务机关大厅解决。

④经常发生超经营范围业务,变更营业执照。

其他关于发票问题答疑

1、进销项发票不一致可以吗?

答:不可以。作为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本身不加工,所开的销项发票要求必须有对应的进项发票,而且名称必须一致。

2、员工出差的飞机票发票抬头是个人能报销吗?

答:①出差的,填具差旅费报销单报销,行程单抬头是个人,发票应该是公司;②非出差的,可并入工资总额中,随工资报个税。

3、开票方是非正常注销状态,发票可以用吗?

答:纳税人如被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税务机关暂停其发票的使用。纳税人被列入非正常户超过三个月的,税务机关可以宣布其税务登记证失效。纳税人被认定为非正常户期间开出的发票不能作为符合规定的发票使用。

4、残保金应当计入哪个会计科目?

答:企业根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的规定,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当计入“管理费用”科目;企业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或者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按规定收到的奖励,计入“其他收益”科目;企业未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规定缴纳的滞纳金,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

5、开的增值税电子发票能作废吗?

答:不能作废。注意这几种发票是不能作废,只能按规定开具红字发票:增值税电子发票、成品油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已勾选申报抵扣或已退税勾选确认的纸质增值税专用发票。

来源:国家税务局、广东税务局、深圳市税务局、小陈说税!内容仅供参考,不作为实际工作依据!

关键词 开票人、复核人
(顾问1分钟内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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